
纪检监察机关办案程序方法是怎样的?
2022-09-19
作者:三月雨编辑
来源:三月雨

纪检监察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的监察部门行使的两种职能。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试行)》规定,纪委办案流程如下:
1. 线索处置:收集受理各个渠道反映的党员干部问题线索,是监督执纪的工作源头;
2. 谈话函询:根据规则,纪委对问题线索,通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3. 初步核实:可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据,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进行鉴定勘验;
4. 立案审查:经过初步核实,对存在严重违纪违法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将进入立案审查环节,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
5. 审理:案件审查结束,进入审理环节,需要保障案件审理的准确、公正、规范。
监察程序是指监察机关对于涉嫌违法或者犯罪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采取的程序措施及流程。
1.线索处置: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经过初步核实,对监察对象涉嫌职务违法犯罪,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监察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2.留置被调查人员: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1)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2)可能逃跑、自杀的;
(3)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4)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3.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涉案单位和个人的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4.对于违纪行为给予相关处分,涉嫌职务犯罪的移送检察院起诉: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5.对于外跳人员启动相关程序:监察机关在调查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被调查人逃匿或者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被调查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死亡的,由监察机关提请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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